小張和小李是大學同學,兩人合伙開了一家餐館。開業(yè)初期,一切順利,但后來小李開始偷偷把公司的錢拿走,還沒按時出資。結果,公司經(jīng)營出現(xiàn)問題,債務纏身,債權人開始找他們討債。這個時候,小張才意識到,股東的這些行為對公司和債權人造成了多大的損害。
一、股東未出資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
小張和小李決定各出資50萬元來開餐館,但小李只出了20萬元。債權人找上門來追債,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小李在未出資的部分(30萬元及利息)范圍內(nèi),對公司債務無法償還的部分進行補償。如果公司注冊資本低于法定最低標準,小李可能還要對公司的全部債務負責。
二、股東抽逃出資
假設小李在出資后把公司賬戶上的資金轉到自己名下,結果公司沒錢還債。此時,債權人可以找小李要求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(nèi)對公司債務進行補償。同時,如果其他股東、董事或管理人員幫助了小李,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這些人一起承擔責任。
三、公司法人人格否認
假設小張和小李經(jīng)常把個人開支和公司賬目混在一起,不區(qū)分個人與公司財務。這種行為使得公司獨立的人格被否認,債權人可以要求小張和小李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股東的行為直接關系到公司的運營和債權人的利益。理解這些行為的法律后果,及時采取措施維權,是保護自己利益的關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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